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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鑑於近年來網際網路刊登違規廣告日益俱增,且絕大多數刊登者所接收衛生法規概念與知識不足,往往不慎觸法,為加強刊登者對法規的認識,進而降低違規率,請各供應商卓參勿觸犯法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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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: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,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 |
「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」: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,不得於任何刊播平台宣播猥褻,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。另刊登廣告前,化妝品廠商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、畫面或言詞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,始得刊登。 |
「藥事法」: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,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申請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,繳納執照費,待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。 倘欲於網際網路販售第一等級醫療器材,需事前向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商販售許可執照,並辦理郵購買賣通路之醫療器材應登記事項,且除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外,其餘藥物皆不可於虛擬通路上販售,另依藥事法第66條規定,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,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,圖畫或言詞,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,始得刊登。 (判斷是否為第一等級醫療器材,請至衛生署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醫療器材管理辦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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